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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不合理旅游专项整治指导案例 提醒旅游从业者守法经营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作者:洞察网2022-03-31 16:11:36

近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有关指导案例,提醒旅游从业者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牢牢守住贵州旅游一片蓝天净土。

案例一:贵州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线索,通过远程勘验和实地检查等方式,查明贵州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百度推广平台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至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涉嫌伪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贵州某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系列案

根据案件线索,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操作旅游业务的问题开展调查。查明该旅行社采取线上揽客、线下收客的方式,于2021年4月26日-4月30日组成16人小散拼团,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委派无证导游陈某诱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9133.5元。

对当事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给予该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9133.5元,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给予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将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涉案旅游团队具体操作人耿某列入我省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我省辖区内实施为期3年的惩戒。对当事人委派无证导游人员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给予该旅行社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对陈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给予陈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线开展旅游业务案

根据相关线索,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网址进行远程勘验,查明网站页面显示“热门旅游国内旅游、国外旅游、自助旅游、自驾旅游、游轮签证、主题旅游等各种最新热门旅游推荐、联系电话”等信息,但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该公司于2019年11月以来,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旅游相关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罚款1万元,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根据线索,安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核验证件的方式在黄果树旅游景区发现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该公司和无证导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安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提供导游服务的王某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案

根据案件线索,遵义市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旅行社涉嫌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业务进行调查。查明该旅行社于2021年3月19日-3月21日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游客到湖南湘西墨戎苗寨、贺龙故居、贺龙纪念馆、茶峒旅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遵义市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40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给予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杨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linlin]

标签: 不合理旅游 专项整治 消费者合法权益 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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