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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说法站得住脚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涉加班审批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8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确认单》,经过各级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认定,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又未及时补办加班审批手续,不视为加班。
2021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8万余元。张某主张其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某科技公司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打卡时间为9:00至21:00,周六为9:00至17:30,每天午休时间为一小时,周日休息。为证明该主张,张某提交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公司曾通过邮件和钉钉方式明确通知上述工作时间要求。
公司辩称,张某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周末休息,且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前走加班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加班不算加班,因此张某打卡时间并不等于工作时间。即便张某存在延时加班,也应在扣除午休一小时的基础上,再扣除一小时的晚餐时间。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扣除用餐、休息时间后,张某累计存在延时加班338小时、休息日加班132小时。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执行的考勤打卡与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考勤时间不同,客观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事实。某科技公司虽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张某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33000余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000余元。
法官表示,加班审批制是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目的是避免员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长工时而产生不必要的加班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没审批,加班就不存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确实发生。仅凭打卡记录单方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法院仍需结合其它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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