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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总有企业经营人员不按照环保标准合法经营,动歪心思省环保的钱,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严厉打击态势守护绿水青山。
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新区经营某清罐连锁机构天津办事处期间,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清洗油罐车产生的废水,以每车300元的价格交给赵某某处理。赵某某驾驶罐车将废水拉走后,随即倾倒于津南区葛沽镇某沟渠边。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地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后经检测,该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多次将有毒物质交予其处置,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 法官说法
企业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时刻紧绷生态环保思想弦,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规范管理,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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