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要闻 > 正文
调查显示过半消费者曾经被“杀熟” 相关企业均否认利用大数据“杀熟”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洞察网2019-04-02 09:13:58

调查显示过半消费者曾经被“杀熟” 相关企业均否认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体验人员实际调查也发现,去哪儿网、飞猪旅游等企业存在涉嫌大数据“杀熟”行为。

不过,在该调查结果发布后不久,与此前被指涉嫌大数据“杀熟”的所有企业一样,上述两家企业立即公开表态称,不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

一边是多数用户觉得自己曾被大数据“杀熟”,另一边是相关企业坚决否认。有没有大数据“杀熟”,到底谁说了算?对此,《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涉事企业无一例外,均否认利用大数据“杀熟”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除了在线旅游平台,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外卖等多个领域也都曾被网友曝出存在大数据“杀熟”。但无一例外,涉事企业都予以否认,最后结果也都不了了之。

此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调查体验人员在对飞猪旅游体验调查中发现,同一酒店新老用户标价不同,优惠也不同。

2名体验人员同时通过飞猪网预订丽枫酒店·昌平体育馆店的同一天高级大床房,老用户的房费不含早餐291元1间,而新用户的房费不含早餐286元1间,另享受4元买立减优惠,实际282元1间。而体验人员浏览一次五星级酒店后,页面推送的基本都是高价酒店。

体验人员在对去哪儿网体验调查中,则出现预订同一酒店价位一致,但不同用户享受优惠项目不一致,导致最终新用户比老用户订酒店价格便宜10元。

但针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结果,飞猪对本报记者回应称,在线旅行平台上,同一商品不同人购买时价格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商品时价格不同等情况,常被社会误解为大数据“杀熟”。而实际上,这些情况往往是由于促销红包、新人优惠、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带来实时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并非大数据“杀熟”。作为平台,飞猪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利用大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

去哪儿网也对记者表示,绝对不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所有用户报价均一致。其中新老客户看到不同的价格是基于拉新活动的优惠券所致,这些活动都在价格中有明显说明,并非隐性的大数据“杀熟”。

电商法列出针对性条款,大数据“杀熟”形式多样而隐蔽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看来,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大数据“杀熟”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尽管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推送特定商品或服务,但较少发现商家存在明显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只向消费者提供与其个人特征相符选项的做法。

据了解,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大数据“杀熟”疑云频频泛起的当下,这一规定看作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对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针对的正是互联网中的“看人下菜”问题。此外,该法还明确,企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有利于制约大数据“杀熟”,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约束了相关企业的“杀熟”行为,但消费者普遍觉得曾遭遇大数据‘杀熟’。这说明,由于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形式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发现和分辩。”陈音江说。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

尽管形式隐蔽、难以发现,企业也矢口否认,不过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项目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调查认为个别企业涉嫌大数据“杀熟”,是有证据和依据的。

该负责人以飞猪旅行为例解释说,首先,同时以新老用户账号模拟消费者在飞猪平台同一个页面同一个位置购买同一个产品时,一是老用户的价格比新用户高5元钱;二是老用户不享受优惠,新用户享受买立减4元优惠;三是老用户同样的房型只有4种选择,而新用户有更多的选择。“也就是说,老用户不仅价格高、不享受优惠,而且选择的机会也要少。”

其次,商家对老用户设置特定的交易条件,显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大数据“杀熟”。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关于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因此导致相关企业与消费者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陈音江认为,应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则建议,应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如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完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之内。同时,完善《价格法》有关规定,清晰明确界定“价格歧视”行为,探讨是否将大数据“杀熟”现象列入价格歧视范畴。(工人日报记者 杨召奎)

[责任编辑:linlin]